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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工作规则


  (一)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

  (二)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会议;

  (三)讨论决定民政厅机关建设或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民政中心工作任务或调整工作重点;

  (五)通报民政工作情况和分析发展形势。

  全体人员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次数,也可安排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民政厅组成人员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厅长召集和主持,或受厅长委托由副厅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分析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民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省委、省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请民政厅全体人员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民政厅机关其他重大事项。

  民政厅组成人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增加次数,也可安排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八、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监察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厅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处理民政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机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需向省委、省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并决定有关经费的分配和下拨计划;

  (五)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六)讨论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增加,也可安排有关处(室、局)和直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需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必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签字后,送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送主要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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