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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工作规则


  二十、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根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本厅规范性文件,建议修改或废止不适用的法规、规章和文件。民政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民政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查和备案。

  二十一、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民政厅起草的地方性规范、省政府规章,一般应当由有关处(室、局)起草,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需要上报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审核,提出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的建议。

  厅法制工作机构对于征求我厅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认真协调办理;各处(室、局)应当对涉及本处(室、局)业务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

  二十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二十三、进一步加快民政厅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明确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民政厅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

  二十五、建立健全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

  二十六、民政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其他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原则上应按照有关规定依申请公开。

  二十七、民政厅机关所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民政厅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加强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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