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局)工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工作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民政厅拟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报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建议、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事关全局的工作规则、工作部署、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十三、民政厅上报省政府讨论的立法建议、重要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前,分管副厅长应当召集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
十五、厅机关各处(室、局)重大事项须经处(室、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厅直属单位涉及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有关处(室、局)意见,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
十六、民政厅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制订民政工作发展规划。
十七、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民政厅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及时报告执行情况,每年年中和年末要向厅领导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十八、民政厅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处(室、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民政厅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厅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