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工作规则
(民办字〔2008〕144 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民政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民政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核心职责,坚持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努力构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三、民政厅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民政厅组成人员及直属单位负责人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决定,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民政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民政厅组成人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机关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
七、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主持民政厅全面工作。厅长出国或外出时间较长,委托副厅长主持工作。
八、副厅长、党组成员协助厅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厅长报告。
九、办公室主任协助厅领导处理民政厅机关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