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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二、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各县(区)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各县(区)要按照《司法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司发通〔2006〕69号)规定,增加财政投入,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司法厅、财政厅《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以及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求,做好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建立完善财务制度,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
  三、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一)各级司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设备配备达到规范化的要求。有条件的应在办公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
  (二)要适应工作需要,充实法律援助处专职人员。对核定编制人数已不能满足本地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应适当增加编制,扩大法律援助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编制要求,配备好法律援助专业人员。
  (三)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切实畅通基层群众寻求法律援助渠道。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加挂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要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设置,做到乡镇(街道)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有法律援助工作室、村民小组有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
  四、各级司法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合和支持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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