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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惠市委发〔2007〕35号 2007年9月29日)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自1998年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已建立了以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特殊场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补充的法律援助机构体系,在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的指示精神,确保我市“六大战略”、“十大建设”的全面落实,促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紧紧围绕服务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现代化惠州,实现全市人民富裕安康的工作大局,制定和调整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路,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办成为党委、政府分忧,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办案技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
  (三)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能,积极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既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预防和疏导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主动进入社区、农村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法律帮助。要实行“法律援助卡”制度,向贫困残疾人、低保对象、离退休特困人员、下岗特困职工等发放“法律援助卡”,开辟“绿色通道”,凭卡可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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