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景宁畲族自治县“十一五”期间和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景政发〔2007〕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十一五”期间,我县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5.1%和15%,是市政府《关于批转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丽政发[2007]15号)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计划。为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现将县环保局组织编制的《景宁县“十一五”期间和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批转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如期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十一五”期间和
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县环境保护局)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丽政发[2007]15号)、《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制订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我县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照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控制计划2005年排放总量为基数。计划到2010年,全县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即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由2300吨减少到1950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800吨减少到680吨。
三、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原则是:根据各乡镇2005年排放基数,同比例进行分解(见附表)。
四、“十一五”期间,通过控制新污染、削减老污染源、淘汰落后产能和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等措施,减少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是国家及省 “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在总结以往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各乡镇(管理区)、各重点排污单位要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将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项目和资金,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实现计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