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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关于变更年度海域使用金征缴时间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关于变更年度海域使用金征缴时间的通知
(津财综[2005]7号)


各用海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海域使用金管理,保证我市年度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市财政局、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02]43号)中关于海域使用金征缴时间的规定进行修改,由原来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变更为4月1日至4月30日,其他征缴程序和规定不变。请各用海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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