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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财综[2002]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为颁布新规定之前,我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仍按《天津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综[2000]75号)执行。

  二、根据《海域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市财政局是我市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三、为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从2003年起,每年9月1日~9月30日为我市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间。

  四、凡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单位,在向市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五、为支持和促进我市海洋增养殖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比照邻省经验,我市海洋增养殖业海域使用金暂按10~30元/亩的标准征收。

  六、对于改变海域属性的填海造陆工程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天津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征收,且一次性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不得低于10000元/亩。

  七、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局即日起开始进行2002年度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请各单位于11月30日前,携带海域使用权证书到市海洋局缴纳本年度海域使用金鸡办理相应的海域使用年检手续。逾期未缴纳本年度海域使用金的,市海洋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海洋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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