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风险分担
全省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县财政参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分担。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县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具体按照浙政发〔2008〕22号文件精神办理。
(六)理赔支付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在全省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定损后,人保公司分两次向农户支付保险赔款。先由人保公司向农户预付核定赔款的50%;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结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省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封顶系数-预付赔款额。
四、配套措施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与各类农业补贴政策相结合;与农村信贷相结合;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与税收优惠相结合。为激励农户自觉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把是否参保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农户贷款在合理范围的实行利率优惠、贷款条件简化、税收优惠等待遇。
凡是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件的对象,向县及县以上申报农业项目争取农业专项资金补助时,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立项的必备条件。
(二)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按照省保监局确定的指导费率,由承办农险的人保公司承保,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必须凭共保体的专用保费发票方可予以支付。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支持共保体开展农村建房险等其它涉农险业务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共保体相关业务的开拓和落实。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8年3月-4月):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摸清种养大户底细,了解农户参保的需求。选择参保品种和确定参保基数。根据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意见,落实工作措施。召开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动员大会。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农民信箱等载体,采用专栏讲解、专题报道和现场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切实增强农民风险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营造参保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