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初验、复验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初验申请,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国土、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逐项进行质量标准初验。土地开发项目由县级验收后发文,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等项目初验合格后,报请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最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复验认定。
第七章 项目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筹措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资金及工作经费、政策处理等费用,从耕地开垦费、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土地出让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设立单独帐户,实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
(一)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按审计局审定后支付。
(二)项目勘测、设计、监理及其他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
(三)项目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即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再支付65%;预留项目总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兑付。
第八章 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50亩以下):开发成旱地的,每亩补助1000-1500元;开发成水田的,每亩补助2000-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复垦:复垦为旱地的,每亩补助5000元;复垦为水田的,每亩补助1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复垦水田必须达到耕作要求,每亩补助 800-1200元。如遇特大洪水、泥石流或山体滑坡受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九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过土地开发增加的耕地,经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定为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