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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初验、复验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初验申请,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国土、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逐项进行质量标准初验。土地开发项目由县级验收后发文,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等项目初验合格后,报请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最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复验认定。

第七章 项目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筹措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资金及工作经费、政策处理等费用,从耕地开垦费、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土地出让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设立单独帐户,实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
  (一)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按审计局审定后支付。
  (二)项目勘测、设计、监理及其他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
  (三)项目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即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再支付65%;预留项目总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兑付。

第八章 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50亩以下):开发成旱地的,每亩补助1000-1500元;开发成水田的,每亩补助2000-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复垦:复垦为旱地的,每亩补助5000元;复垦为水田的,每亩补助1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复垦水田必须达到耕作要求,每亩补助 800-1200元。如遇特大洪水、泥石流或山体滑坡受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九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过土地开发增加的耕地,经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定为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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