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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附土地所有权人意见书(包括项目开发整理范围区内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意见的签字材料)和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第十条 初审、论证
  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派员到实地进行项目现场勘查论证,对项目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土地开发整理条件的,行政村提供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和有关规划设计等所需的材料,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状测量、规划设计,初步规划设计应分村征求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最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国土、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规划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纪要。论证内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新增耕地潜力的客观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 县级立项
  完成论证程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列入县年度财政基建预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立项后按规定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立项
  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筹备整理立项资料,组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立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参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工程总投资(不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工程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工程实行招投标,乡(镇)政府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组,具体负责政策处理、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要求
  (一)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按规定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按工程监理规范进行项目的工程监理。
  (二)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也可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但必须邀请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规划调整、工程变更的见证。
  (三)工程监理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单位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景政办发[2006]75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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