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以1996年图斑为准,1996年图斑上没有而现状有宅基地的,应附具乡(镇)、村证明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明。
第四条 土地开发范围
(一)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的专项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进行。
(二)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垦耕地。
第五条 土地复垦范围
因台风、洪水等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并有条件进行修复的农田及其灌溉设施。
第六条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标准
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利用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垦造为耕地的,按实际垦造的面积计算;将未利用地(田埂)转为耕地的,按耕地坡度6度以下的田埂系数来确定,田埂系数以土地详查的田埂系数为依据。
(二)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应按设计标准改造到位。以耕地统计上报时,必须附具项目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三)土地开发整理前未作耕地统计的面积转为新增耕地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把该部分耕地落实到地块的,按实际计算。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把该部分耕地落实到地块的,可根据现状耕地面积减去1996年图斑耕地面积,再减去田埂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或根据1995年末耕地面积与1996年初耕地差额的耕地面积的平均系数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四)垦造耕地必须在坡度25度以下进行,对超过25度以上的开发整理面积,予以扣除。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经农田小平整后,田块整齐,朝向基本一致;
(二)标准农田灌、排渠系分设,灌溉渠达到“三面光”;
(三)标准农田道路布局合理、畅通,主干道宽3-4米,支路2-3米;
(四)新增水田要求犁底层夯实,不漏水,厚度20厘米以上,耕作层厚度30厘米以上;旱地要求地块宽度2.5米以上,能种植旱粮作物,要通机耕路,并有一定的防旱设施;土地开发要求连片50亩以上。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八条 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行政府组织实施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模式,实行立项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三分离。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