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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7日)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6]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06年度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综合整治、有效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农村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开发、土地复垦,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二条 土地整理范围
  土地整理,是指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用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地块零碎、路渠不配套的农地进行统一整理,使路渠配套,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对地形高低不平、地类交叉的土地结合山区特点进行土地小平整,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开发利用闲散土地和废弃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对实施下山脱贫,撤并零散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后,闲置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理。
  (四)土地整理面积原则连片100亩以上。
  第三条 建设用地复垦范围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认的建设用地范围,实施下山脱贫的自然村、避灾迁建的地质灾害点和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的村庄以及废弃道路、独立工矿等。项目包装以乡(镇)或村为单位,面积原则5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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