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年度内再次住院治疗的,其起付标准按原起付标准的50%计算。
第十一条 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至5000元支付40%;5001元至10000元支付45%;10001元至20000元支付50%;20001元至30000元支付53%;30001元以上部分支付55%。
未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至5000元支付70%; 5001元至10000元支付75%; 10001元至20000元支付80%;20001元至30000元支付85%;30001元以上部分支付90%。
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60000元。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符合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者,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建立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风险补助基金,风险补助基金由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的筹资总额中每人每年25元提取,用于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因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补助;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从50元开始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因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补助10000元;风险补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
第五章 医疗服务及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特约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特殊病种种类、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转院自付比例及有关管理等,参照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严格实行按医疗需要转诊转院的原则,转诊转院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办理相应的手续。个人先自付部分比例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未经医保处批准,转诊转院至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抢救病人须在7天内补办转诊转院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报销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处直接结算。
(二)其他住院人员(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探亲、出差、外地定居、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须在出院后持本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IC卡、定点医疗单位的原始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转院证明等,及时到医保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