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全日制在校(园)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城镇农业户籍的学生由其自愿选择参保(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保险费按年收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下一年度的缴费期。凡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之内以户或学校(幼儿园)为单位一次性交纳医疗保险费,当月缴费,次月享受。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资标准根据参保对象不同,分为两类: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40元)。
(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90元)。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从残疾人保障基金中列支,低保对象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民主监督的原则,纳入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执行。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自付部分后超过统筹基金起付线的,其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采取“分段按比例报销、限定最高额”的办法进行报销。
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为:一级医院300元; 二级医院500元; 三级医院1000元(其中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为:一级医院100元; 二级医院300元; 三级医院5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