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8〕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聘请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担任经济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支持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和对外友好交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以聘请为青岛市经济顾问:
(一)曾任或现任外国政府重要职务和大企业负责人,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界有一定声誉或影响;
(二)已在青岛投资创业,并能积极介绍引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来青进行投资与贸易及其他经济交往,成效显著;
(三)长期支持青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侨办)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台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聘请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担任经济顾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聘请青岛市经济顾问,以“聘有所长,本人自愿”为原则;已授予青岛市人民政府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再聘请;聘请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为青岛市经济顾问时,应考虑国家和地区分布情况。
第五条 聘请青岛市经济顾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有关单位按规定推荐,向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或市政府台办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被推荐人履历表、事迹材料等文字资料;
(二)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和市政府台办应当自收到推荐单位的书面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政府外办统一复核,并组织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聘请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为青岛市经济顾问的,由青岛市市长签署青岛市经济顾问聘书,在适当场合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颁发;经市长授权,也可以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代为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