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川教〔2009〕41号)


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以下简称《评估方案》),我厅制订了《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从2008年开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评估方案》,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的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教育部备案。

  二、《评估方案》公布前已进行过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可在2010年后安排评估。其余高职高专院校均应按照《评估方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估。接受评估的院校需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满四年,并有一届毕业生。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的实际,具体安排如下:凡2004年及以前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安排在2009-2010年内接受评估;2005年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安排在2010-2011年内接受评估;2006年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安排在2011-2012年内接受评估;2008年及以后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在4年后接受评估。

  三、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是国家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指导的重要手段,各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认真学习研究《评估方案》对照《评估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提出加强学校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评建工作。

  附件:

  1、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

  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略)

  4、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略)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评估实施细则( 试 行 )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引导高等职业院校从实际出发,准确定位,办出特色,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建立和完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和评估机制,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原则
  1、分类指导原则。评估工作既要认真贯彻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被评估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全面考察,又要考虑被评估学校的实际,针对人才培养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强调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灵活性。
  2、平等交流原则。评估工作中采取评估专家组与被评估学校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探讨解决问题办法的方式进行,注重问题解决的思路、途径和方法,突出实际成效。
  3、数据分析为主、现场考察为辅原则。评估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为工具进行状态数据分析,辅以有针对性的现场考察,以此引导和促进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其中,现场考察的重点是深度访谈、专业剖析和教师说课。
  4、创新与开放原则。评估专家组要由来自行业、企业、教育各方的专家组成;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专家组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创新评估模式,简化评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向学校师生、学校举办方和社会公布评估工作情况。
  三、申请评估学校的基本条件
  1、已有一届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校,可申请参加人才培养评估。
  (1)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条件;
  (2)在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在核算学生总数时,全日制学生(含全日制在校中专生、成人脱产班)按1:1计算,其他学生按相关文件规定系数计算;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类学校

工科类

学校

农林类

学校

医学类

学校

财经、政法类学校

体育、艺术类学校

生均

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