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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五)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七)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本市调整、确认和撤销的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并公布,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申请单独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条 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坚持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市企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评价标准,充分发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应在其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随时更新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逐步推进认定和评价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并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果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委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提高技术中心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的税法指导和服务,依法为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一)在年度评价得分60分以上的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中居末5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四)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存在违规行为,或未能通过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或山东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经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确认,纳入本市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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