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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止吸烟工作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止吸烟工作的通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青政发〔2008〕23号)


  为做好“无烟奥运”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和《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二、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体育馆、健身馆;
  (二)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三)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以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场所;
  (五)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六)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七)电梯间和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旅游车、渡船、缆车等交通工具内;
  (八)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机构的营业厅。
  三、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的售票厅、等候室。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有健康警语,不得有烟草广告或烟草促销产品;
  (三)要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并保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五、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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