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制订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公用设施推行有偿使用改革,放宽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鼓励路桥等公益性设施的冠名权、广告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拍卖等形式,筹集资金建设,理顺价格关系,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灵活的形式成立专业公司,可以承包以中心镇为中心的几个乡镇的市政维护、环卫清扫、垃圾收集运输、绿化养护、污染治理等任务,在条件成熟后,引入竞争机制,市政、绿化养护、环卫清扫等作业推行公开招投标。
(五)推进配套改革,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19、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凡在中心镇建成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和紧缺、急需的中高级技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并在教育、兵役、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不得收取任何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原定承包期内保留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并允许依法进行有偿转让,享受原所在村的集体资产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鼓励落户中心镇的农民将自留地、承包地使用权归还村集体组织,并对其进行适当经济补偿,退还原宅基地并复垦的,在中心镇购房、建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积极鼓励山区农民跨区迁移到中心镇落户就业,积极开展农民住宅产权登记,鼓励中心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内的村庄实行村改居。
加快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住房、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征兵和优扶安置等制度改革,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已实现就业的在住房货币分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应同等对待;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仍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在中心镇从事私营个体经营活动或其他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中心镇就业应提供档案、户口管理等便利服务。
20、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适时调整行政区划,根据实际需要,撤并部分乡镇或调整管辖范围,积极撤并500人口以下的行政村,将周边分散自然村向中心镇或中心村聚迁。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根据城镇发展规模及发展改革需求,制订扩大权限方案及“三定”方案、部门站所设置问题方案等配套制度,予以综合设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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