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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06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收字[1995]62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进一步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税源,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借鉴省外做法,经研究,现对地方税务登记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具体函复如下:

  一、开业税务登记40元(包括税务登记正本、副本、铝合金外框各一件)。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30元/证(按规定年限换发,不换铝合金外框)。

  三、变更税务登记20元(需重新换发时,按换发登记收费)。

  四、税务登记副本每本10元(纳税人自愿申领多个副本的)。

  五、各种纳税表格(纳税人根据需要自愿购买)工本费,按下列公式由市(州)、县(市)物价、财政部门从严核定。

  纳税表格工本费=(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印制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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