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对出租车的收费,把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落到实处
继续清理整顿对出租车的各项收费。在已出台政策基础上,暂停向出租汽车征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费项目;降低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年每块表检定一次120元降至45元。各地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关于化解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出租汽车行业影响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16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出租车养路费标准,清理出租车收费项目,落实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各市、县政府要彻底清理自行制定的向出租汽车收取的各项费用、标准及依据,在7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经审核后,由省政府统一向社会公示。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及其同类的收费进行调查测算,并本着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有利于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将过高的收费降下来。各地职能部门要对出租汽车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有关政策不落实,财政补贴不到位的企业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劳动保障厅、省质监局四单位增补为吉林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要加强督查,认真组织好验收工作。
五、打“黑”治“黑”,净化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和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吉清客[2006]1号)文件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无合法手续的“黑车”;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出租汽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严厉查处利用职权私养营运车辆,包庇纵容非法营运的公务人员,同时严格执行报废车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营运秩序,建立有序竞争的城市客运交通市场,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