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六年六月十七日 吉建城字[2006]1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为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和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七部门建城[2006]107号和建设部等十部门建城[2006]116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一是在市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组织好有关部门,建立长效协调机制,解决好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化解因燃油价格上涨给出租车带来的影响;二是我省各城市出租汽车运力已远远大于运量,今后要严格控制出租汽车的发展,近期各城市不准增加出租汽车数量,确要增加出租汽车数量的城市,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三是各地要根据《吉林省出租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地的应急预案。要及时了解掌握出租汽车行业群体事件苗头,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各城市要推广使用经济环保型轿车,来降低运营成本、化解油价上涨给出租汽车带来的影响。
二、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经营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其形成劳动关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保险费。企业不准向出租汽车司机摊派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