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吉林省11月份升付油价格的通知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吉发改价格字[2006]1382号)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中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东北分公司:
按照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油吉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升付油价格换算暂行办法〉的函》(吉发改价格函字[2005]179号)规定,现将我省区域内的11月6日起以升付油价格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以升付油零售价格及各类成品油密度值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公布的升付油零售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加油站可在国家规定的8%的幅内自行向下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