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国内外博士后流动站出站留津或来津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其中,由用人单位提供3万元,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2万元。
四、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凡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留学生创业园开办企业,经所在区人事部门审核,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市留学服务中心作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来津创办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五、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来津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年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对在国外承担我市科研课题,其成果应用后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支付专业使用费;非专利的,3年内每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的30%奖励本人。
六、在留学国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本市急需专业的高级科技人员,来津工作后其工资水平可以按照市场工资价格确定。经市职称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不受所在工作单位的岗位数额限制,直接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引进的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子女不愿随调、随迁的,也可单独调入。其中按第二条第1项规定引进的已婚人才,在夫妻双方必须同进符合该项规定时,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
八、各区县(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所属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内人才,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审批手续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并发放调动通知书。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
各单位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国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专[1998]22号)的规定办理。
九、按照第三条规定条件,引进高级人才需要市里资助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个人专业技术业绩报告、有效证书、证件,经主管委局审核,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