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2000]19号 二OOO年四月七日)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是市委、市政府聚集人才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措施。引进的重点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人才。
二、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 在国外取得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认证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
(五) 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较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其中,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我市重点技术领域急需的科学技术带头人等科学家、技术专家,由用人单位向每人提供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1万元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为50%,资助资金最高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