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组织拟录用人员在指定医院体检。
体检医院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按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确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政治态度与现实表现;
(二) 思想作风与道德品质;
(三) 工作能力与工作业绩;
(四) 合作精神与人际关系;
(五) 需要回避的相关情况等。
第八章 审批与录取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要求在应试者考试、考核、体检的基础上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对拟录用人员,由用人部门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考试、考核成绩、体检等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人事局批准录用后,由市或区、县人事局张榜公布录取名单,并分别向被录取人员和其原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及《录用调动函》。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原单位应放行,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遇有争议,由市、区县人事局负责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内,根据有关培训规定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二条 试用期满,由本人提交书面总结,用人部门审核、签发考察意见,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试合格而未被录取者,由市或区、县人事局建立预备人员档案,保留其预备资格,各级政府部门因工作急需须补充公务员时,可从预备人员中选用。其预备资格保留到下一次招考通告发布之日为止。
第三十四条 按国家特殊规定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