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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及本市常住户口,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市人事局批准,边远区、县或某些特殊职位可适当放宽;
  (五)报考市级政府工作部门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七) 市人事局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市或区县人事局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按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区、县人事局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者签发准考证。

第六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根据拟任职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第十九条 公共科目的考试内容由市人事局确定,专业科目的考试内容由用人部门提出,并经市人事局批准。

  第二十条 笔试的命题范围应按照市人事局指定的科目和教材内容确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试卷的预测难度应根据报名人数与录取比例适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笔试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其中专业科目的笔试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确定合格分数线,并按照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推荐进入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有市或区、县人事局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面试要在市或区、县人事局的指导下由用人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也可由市或区、县人事局聘请有关专家组织面试考官团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面试的测评要求和测评方式,分别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按照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和特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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