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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经市人事局批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某些事务工作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

第三章 编制录用计划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一般每年由市人事局集中组织一至二次,特殊需要时,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依据本办法单独组织。

  第九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要事先编制录用计划。录用计划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或新增编制计划数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编制。

  第十条 录用计划由用人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并申报录用计划应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完成,由于特殊需要须及时补充的,应提前一个半月申报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录用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数;
  (二) 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 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拟录用职位的特点及人才资源情况,录用国家公务员可分别采取普通招考与特殊招考等形式。

  第十四条 普通招考适用于通用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充足的职位,特殊招考适用于专业性较强,所需人才短缺或不宜公开的特殊职位。

第四章 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主考机关要在录用考试前十五天或一个月内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招考部门、职位、专业、人数;
  (二) 招考的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
  (三) 笔试科目、面试考核形式、方法;
  (四) 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
  (五) 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证件;
  (六) 录用原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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