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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5]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事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素质,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程序是:编制录用考试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取。

  第五条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也应予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天津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指导与监督区、县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考试;负责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事宜。
  各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规定,负责制定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实施细则;负责本级政府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考试工作;受市人事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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