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高研班可以组织学员针对研修的中心问题深入研讨,集体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以指导实际工作和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条 高研班按全国高研班、市级高研班和其他高研班进行分层管理。
全国高研班是由人事部批准,受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由市人事局和项目单位共同承办的研修项目。
市级高研班是由市人事局审批,项目所在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或联合举办的研修项目。
其他高研班是由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举办的研修项目。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举办市级高研班:
(一)经专家鉴定为填补本市某一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空白的项目;
(二) 经专家鉴定为本市领先的项目;
(三) 经专家鉴定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
(四) 各区县、委办局批准的重点科研、技术、管理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五) 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项目;
(六) 新兴的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项目;
(七) 国内外先进技术、优秀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项目;
(八) 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承办市级高研班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高研班审批表;
(二)研修内容、计划和时间安排;
(三)有关专家的鉴定意见;
(四)其他说明材料。
其中,属于科技推广项目的,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经市人事局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度市级高研班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每年从市级高研班中择优选择部分项目向人事部推荐,经人事部批准的列入全国高研班项目。
第十五条 全国和市级高研班主办单位应在高研班结业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高研班学员登记表、质量评估调查表及情况总结报市人事局,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结业证书及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