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教〔2002〕31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教育)部门:
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的管理,促进高研班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研班是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有效方式,是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示范形式。
第三条 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一定数量的中级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参加。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研班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高研班的课题应当紧密围绕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及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突出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高研班的办学方式应当从实际出发,精心设计,可以采取专家授课、专题研讨、学术技术交流、实地考察、咨询评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高研班一般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并选择内容较新、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教材、参考资料供学员学习参考。
第八条 高研班结业时,学员一般应结合研修内容和岗位工作完成一篇论文或研究报告,作为考核研修效果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