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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条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条件》的通知
(津人专[2000]4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条件》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条件

  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现将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规定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师德。任职期间业绩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标准,并能履行所报高一级教师职务的职责。
  二、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学高级教师
  需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任教年限十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任教年限十二年以上。后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前后任教年限十五年以上;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前后任教年限十七年以上。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并具有追踪本学科专业知识发展水平的能力,对本学科有研究和专长。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1)具有熟练地运用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能力。
  (2)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理论,并能正确地运用于教学实践。
  (3)能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切实指导中、初级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有较强的咨询答疑能力,效果显著。
  3.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深刻理解、领会并全面掌握所任学科教学大纲要求,熟悉各年级的教材结构、地位、作用及其内在联系,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自己的特色。
  4.具有对本学科各种层次的测试题进行命题、评价及分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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