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自学计划(自学计划包括研修课题、自学书目、参考资料、时间安排、考核方式等内容),经单位批准后实施。自学任务完成后,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
2、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根据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自学计划内容要求,下达自学任务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完成自学任务后,按规定进行考核、登记。
五、继续教育时间
符合《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规定,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产品项目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编制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执行),其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18天。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应按日计算。到外地接受继续教育的,应扣除旅途时间。
六、继续教育经费
《条例》第
十二条中的“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其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七、有关争议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履行按照
《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签订的协议发生争议的,企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市属事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人事局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八、表彰和奖励
市人事局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表彰活动,表彰市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表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