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受理因履行培训协议发生的人事争议;
8、总结、交流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市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区县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区县贯彻执行
《条例》的具体办法并推动实施;
2、制定本区县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
《条例》在本区县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4、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继续教育申诉事项;
5、总结、交流本区县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推动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
《条例》;
2、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教材,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4、主办或承办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示范活动;
5、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继续教育申诉事项;
6、总结、交流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7、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三、企业、事业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
《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2、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4、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须的经费及其他条件;
5、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四、继续教育的形式
《条例》第
九条中的“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