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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7、受理因履行培训协议发生的人事争议;
  8、总结、交流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市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区县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区县贯彻执行《条例》的具体办法并推动实施;
  2、制定本区县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条例》在本区县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4、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继续教育申诉事项;
  5、总结、交流本区县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推动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条例》
  2、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教材,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4、主办或承办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示范活动;
  5、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继续教育申诉事项;
  6、总结、交流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7、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三、企业、事业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2、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4、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须的经费及其他条件;
  5、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四、继续教育的形式
  《条例》九条中的“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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