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津人教〔2002〕30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教育)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
《条例》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条例》第
三条中的“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与
《条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推动
《条例》的贯彻执行;
2、拟定全市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协调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4、确定通用知识、技能等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制定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5、推动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指导、监督办学单位开展培训、教学工作,管理市级以上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
6、搞好执法队伍建设,对
《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