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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津人教〔2002〕30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教育)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条例》三条中的“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
  2、拟定全市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协调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4、确定通用知识、技能等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制定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5、推动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指导、监督办学单位开展培训、教学工作,管理市级以上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
  6、搞好执法队伍建设,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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