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展人才素质测评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用的测评场所、计算机及附属设施;
(二)所使用的测评技术、工具经过市人事局指定的专业机构的有效认定;
(三)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市人事局专门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区、县人事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市人事局接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经营登记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中介服务活动;不需要办理经营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七条 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变更场所、服务项目和负责人或者终止活动的,应当按照原申请设立的程序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第八条 市人事局定期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检验:
(一)凡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领取《许可证》的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于本年度接受检验;
(二)凡在每年 7月 1日至 12月 31日领取《许可证》的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于次年度接受检验。
年度检验一般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
第九条 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
(二)《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年度检验报告书》;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人事局应当在接到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年度检验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通过年度检验:
(一)在年度检验截止日期前未上报年度检验材料的;
(二)办公场所、注册资金、工作人员等变更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年度内未开展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