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遴选,可根据岗位急需,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经适当渠道考察确定。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可聘任、委任其担任业务、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放弃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还可以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对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单位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租住或购买。来津定居的高层次留学人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和我市高新技术领域急需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用人单位向每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4万元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50%,其中购置住房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5万元。
第二十条 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的能力水平、对我市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企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自定工资和津贴标准并列入成本。在国有大型企业工作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能力,参照在津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业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以后晋升工资,同其他人一样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执行现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每月可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银行、保险、证券业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对符合津地税办[2001]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支持我市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以及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可由所在单位比照其在国外的收入标准协商确定。对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启动费支持或向市人才发展基金委托的金融机构申请无息贷款。
第二十二条 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不受编制、工资总额、职称岗位职数的限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其第一年的工资和租房补贴,可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资助,所需科研启动经费可向市人才发展基金委托的金融机构申请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