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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党委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与我国互认的职业资格,原则上给予承认。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为留学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在实验设备、科研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留学人员来津后暂时没有住房的,可向市人事局租用留学生周转房。
  第十三条 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转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所、校,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在天津市属高校插班学习。子女就业可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来津以外汇投资创办企业,可凭护照和《留学回国人员证书》注册登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天津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管业税。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留学人员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创办企业,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为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帮助用人单位建立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渠道。通过天津留学人才网,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
  第十六条 建立优秀留学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留学人员为天津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才引进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获得天津市政府表彰及重奖。留学人员为天津开发或在天津转化的科研成果,可参加本市科技奖励评选。
  第十七条 鼓励海外高层留学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本市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以及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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