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来津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等物品,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已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国籍,来津工作1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入境,可享受与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同等待遇。
留学人员来津工作,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向天津海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验放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到指定银行兑换。
第九条 来津定居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已办理了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中止工作关系的,来津后可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办理接转手续。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留学人员配偶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因陪读等原因出国被原单位除名的,其国内缴费年限与来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仍有效。上述人员需要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有关规定补缴。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多种方式支付报酬,可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留学人员到本市国家机关工作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留学人员在国外或来津工作期间,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依法享有知识权益。留学人员以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所占份额由双方商定,其中属于专利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专利使用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非专利技术的,可以在3年内按其年产生经济效益税后利润的30%奖励本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股权、期权的方式支付留学人员报酬。以技术要素参股创办企业的,按照其所占股份享有收益分配。对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连续3年按其年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
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出国探亲假,往返直达旅费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