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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党委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四)接受本市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将国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津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津投资;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本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本市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七)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津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八)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接收单位,或与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联系,委托其代为推荐接收单位。
  第五条 来天津工作的留学人员,需办理人事关系和常住户口的,应填报《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登记表》,并提供护照及以下材料:在国外取得学位人员须提供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须提供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出国前在国内获得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具有国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上述人员在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提供原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要求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凭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在津落户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含18岁)子女可以随迁;身边无子女的,亦可随迁一名成年子女;属于本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均已婚的,可随迁一户成年子女。暂时不能随迁的今后可以随时迁入。其配偶和子女在国内是农业人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是工人或干部的,由接收单位分别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来津工作,可申办一年多次入境签证或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申请在津定居的,可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符合人事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短期来天津工作不能按时离境的,凭相关证明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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