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2007年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工作有效
1、试点地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
2、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4、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政府行为,在各有关部门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了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并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5、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批准,实施规划两年以上;
6、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经费的80%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7、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规、政策;
8、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足额收缴排污费。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十五小”关停率100%。
9、三年以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
四、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显著
10、城镇、村落环境面貌整洁,感官良好,居民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置;
11、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环境质量、经济增长、国民收入明显增加;
12、上述实例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附件2:
2006年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指标完成情况表
指 标
| 试点前
| 试点
批准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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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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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
|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2)城镇单位GDP能耗(吨/万元)南方
北方
(3)人口自然增长率(‰)
(4)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5) 环保投资占GDP比例(%)
(6) 单位GDP耗水(立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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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 (7)森林覆盖率(山区和丘陵)
农田林网化(%,平原)
路沟渠绿化(%,南方平原)
草原超载率(%)
(8)退化土地治理率(%)
(9)灌溉定额(立方/亩)
(降水量小于400毫米的地区执行)
水分生产率(公斤/立方)
(10)受保护地区(湿地)面积(%)
(11)矿山土地复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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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
| (12)秸秆综合利用率(%)
(13) 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14)单位化肥施用量
(折纯,公斤/公顷)
(15)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农药使用强度(吨/公顷)
(16)农用薄膜回收率(%)
(17)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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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保护
| (18)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19)水环境质量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20)城镇噪声环境质量
(21)城镇固体废物处理率(%)
(22)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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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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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卫生厕所普及率(%)
(24)城市气化率(%)
(25)城市污水处理率(%)
(26)旅游环境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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