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7]7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推进生态省建设,省局决定对部分已开展创建的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市县区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环办[1998]272号,简称《暂行规定》)进行,验收工作按照《2007年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标准》执行(附件1)。
二、凡符合《暂行规定》要求,建设指标已达到《2001年验收指标》的试点地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考核验收。
三、申请验收的试点地区应于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2006年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指标完成情况表》(附件2)和《生态示范区试点简介》(附件3)的填报,连同《暂行规定》要求的申请文件、材料,提交市州环保局。市州环保局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于2007年8月30日前报我局。各地初审要严格把关,上报初审意见前请先与我局生态处沟通。
四、我局将组织专家组代表国家环保总局对申请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各地要认真抓好已经命名的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区的巩固工作,要以市州为单位,对各地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我局将根据各地的检查结果,进行部分抽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生态县市区管理,对工作滑坡的生态示范区试点县将根据《暂行规定》提出要求并酌情处理,以确保全省生态建设工作的稳步发展。
六、请已确定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区的试点县,将建设工作情况于二00七年九月底前书面报告省环保局。
联系人:省环保局生态处 王前程
联系电话:(028)86112209
附:1、2007年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标准
2、2006年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指标完成情况表
3、生态示范区试点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