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7]136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了顺利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与环境质量变化的综合分析,根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监测方案》(总站综字[2007]81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已转发)要求,我局制订了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监测时间
各地结合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重点工业污染源普查等工作,从2007年9月(第三季度)起,每季度实施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监测和数据上报工作。
二、监测内容
(一)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
1、范围: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根据“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实施监测工作,并计算重点源达标排放率。
2、废水监测项目
必测(4项):pH值、COD、氨氮和废水流量。
选测(2项):从BOD5、汞、铅、挥发酚、石油类、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以F-计)、硒、砷、铬(六价)、镉、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中,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确定。
3、废气监测项目:
必测(2项):废气流量、SO2。
选测(2项):从烟尘、粉尘、氮氧化物中,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确定。
4、频次:按照国家和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和核算调查指导方案(川环发[2007]62号)要求,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必须每季一次,否则,核算减排数据不予认可。因此,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为:废水每季度一次,废气每季度一次。
5、实施单位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污染源减排监测;
各市(州)监测站:承担国控和省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减排监测;
县(市区)监测站:承担除上述以外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减排监测。
如果县(市、区)级监测站能力不足,由各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安排市(州)监测站开展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