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对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持证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7]39号)
各持证单位、各市(州)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动、规范我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持证单位的工作, 促进全省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持证单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获得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二、检查主要内容
1、持证单位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工作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
2、持证单位证书使用情况;
3、持证单位合同执行情况;
4、持证单位治理技术、工艺设计方案,生产、安装质量及维护等情况;
5、持证单位承担设计施工的治理设施的验收及监测情况;
6、持证单位管理运行和承担设计施工的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
7、持证单位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取得统一颁发的环保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8、持证单位事故处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文件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省市(州)检查与企事业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
1、2007年3-4月,各企事业自查,形成工作总结,填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持证单位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于4月底前分别报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各市(州)环保局汇总并按附件评分办法评分后,于4月20日前将所有资料报省环保局;
2、2007年5-6月,省环保局组织各市(州)环保局对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对承担过的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抽查。
3、2007年7月,省环保局组织进行汇总、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积极开展自查、抽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在检查结束后,将公布检查结果。对积极开发、使用投资省、费用低、运行效果好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单位,我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参加检查或存在弄虚作假、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等严重问题的单位将采取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证书级别、取消证书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