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7]18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国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准确向国家环保总局反映我省总量减排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根据《关于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的要求,各市(州)要认真做好总量减排的季度报告工作,并于该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将本市(州)的减排措施进展情况按附表内容报送我局总量办。逾期未报者,视该市(州)季度内无新增减排措施,同时与年度减排核查相结合。
联系人(总量办):汤德明 杨俊国
联系电话:(028)86134428
传 真:(028)86131018
E-mail: sczlb@tom.com此邮件地址受阻挡spam的自动程序保护,需要激活Javascript功能才能查阅。
附件:1、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表
2、《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表1 污水处理厂减排季度报告表
污水处理厂名称 | 地址 | 主体处理工艺 | 设计处理能力(万m3/天) | 实际处理能力(万m3/天) | 实际进水水量(万m3/天) | 实际出水水量(万m3/天) | 实际进水浓度(mg/L) | 实际出水浓度(mg/L) | 投产运行时间(年、月) | 中水回用水量(万m3/天) | 该季度内新增COD削减量(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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