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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信访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信访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7]201号)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4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环境信访工作(来信)季报表》、《环境信访工作(来访)季报表》和环境信访工作年度报表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信访工作季度报表统计范围、上报时间

  为保证2007年度环境信访统计数据的完整性,2007年第四季度环境信访统计报表仍沿用“国统制[2006]22号统计报表”。自2008年第一季度起,启用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40号)中《环境信访工作(来信)季报表》和《环境信访工作(来访)季报表》,统计范围为市(州)以上环保部门直接受理、其他部门转交及本部门批转下级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的来信、接待来访等有关事项。不包括上级环保部门批转及下级环保部门受理后报送的来信及接待来访的有关事项。季度报表从每季度第1个月的1日起到本季度最后之日,在下一个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内,由市(州)环保局将汇总数据表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局信访办公室和同级环境统计机构,数据库通过网络传送省局信访办。

  二、环境信访工作年度报表统计范围、上报时间

  2007年环境信访工作年度报表,应使用《环境信访工作(来信)季报表》、《环境信访工作(来访)季报表》(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4号”)格式。统计范围为各市(州)、县(县级市)直接受理、其他部门转交及本部门批转下级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的来信、接待来访等有关事项。不包括上级环保部门批转及下级环保部门受理后报送的来信及接待来访的有关事项。年度报表从每年度1月1日起到本年度最后之日的完整年,次年1月10日前,由市(州)环保局将汇总数据表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局信访办公室和同级环境统计机构,数据库通过网络传送省局信访办。

  三、环境信访统计报表填报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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