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对城市生活污染源专项督查行动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7]67号)
各市、州环保局:
“十一五”期间,我省的污染物减排任务十分繁重,其中,生活污染的排放总量已超过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城市生活污染减排成为污染物减排的主要方向,为了做好城市生活污染控制和减排工作,现就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染源专项督查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6]107号)的精神,各地必须加大对城市生活污染的防治和督查力度,为削减城市生活污染排放,为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城市,为推进我省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尽到我们应尽的责任。
二、各地要加强对城市(含县城)主要生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城市居住小区、医院、学校、车站、商场、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等产生的生活废水、垃圾、油烟和锅炉的烟气。各地环保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生活污染源组织专项督查行动,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源,该罚的要罚,该关的要关,确保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污染物减排任务,加强联动,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监测、标识的设立等的督查一定要到位,督促好各排污单位对城市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用清洁能源,减少使用燃煤,从而减少生活污染的产生量和排放总量,完成生活污染的减排任务。
四、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排污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对生活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全面监测,至少每年监测1次,并将监测结果在12月以前上报各市州环保局。
五、对试运行超过3个月未进行环保验收的生活污染防治设施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环保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