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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08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08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38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全省规划财务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2008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

  根据《四川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川财建[2007]3号,以下简称《指南》),结合实际,2008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重点是“三个结合”:与“十一五”规划相结合、与重点区域的重要总量减排项目相结合、与政府挂牌整治项目相结合。优先申报位于“三江流域”、减排量大、列入政府挂牌整治范围和纳入“十一五”规划的项目,确保“惠民工程”的完成。

  二、规范程序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0号),扩权试点县(市)申报省级(或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向我局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抄报所在市(州)环保局和财政局。其余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申报省级(或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仍按原规定程序申报。

  三、严格纪律

  按照项目“属地申报、属地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所在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指南》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开展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并向上级环保部门出具确认文件。市(州)环保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把关和预审,对项目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的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完整规范(纸质和光盘,一式三份,一次性报齐),请于2008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凡逾期上报的,纳入项目库管理。

  项目确认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出具(扩权试点县向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出具并抄报所在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确认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新形成的处理能力;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开工、竣工时间。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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